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核心是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伴随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侵犯,二者共同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客体内容,且 “社会管理秩序” 是区分本罪与其他暴力犯罪的关键特征。
社会管理秩序是聚众斗殴罪首要侵犯的客体,具体指向 “公共生活领域的正常秩序”,包括但不限于:
- 公共场所秩序:如在车站、商场、街道、公园等人员密集区域实施聚众斗殴,破坏场所内的正常活动节奏(如导致群众疏散、商业活动中断);
- 公共交往秩序:通过 “聚众 + 殴斗” 的暴力方式,打破社会成员间平和的交往规则,引发公众对公共安全的恐慌,削弱社会对暴力行为的管控力;
- 社会管控秩序:聚众斗殴行为本质是对国家法律规制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公然挑战,如引发围观、交通阻塞,甚至需要警方动用武力(如鸣枪)制止,直接消耗社会管理资源,扰乱正常的社会管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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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即使聚众斗殴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仅造成轻微伤或无人员伤亡),只要其 “聚众 + 殴斗” 的行为破坏了上述社会管理秩序,仍可构成本罪 —— 这是本罪与单纯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核心区别。
聚众斗殴过程中,暴力对抗行为必然伴随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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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权:斗殴中常见的殴打、持械攻击等行为,易造成他人身体组织损伤(如轻微伤、轻伤、重伤),直接侵犯公民维持身体健康的权利;
- 生命权:若斗殴行为升级(如使用刀具、枪支等致命工具),可能导致他人死亡,进而侵犯公民最根本的生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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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本罪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侵犯具有 “伴随性”—— 即该侵犯是 “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 过程中产生的结果,而非行为人唯一的犯罪目的(若以 “剥夺他人生命” 或 “刻意重伤他人” 为唯一目的,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罪与多人共同参与的故意伤害罪,虽均可能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但在客体构成上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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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多人因债务纠纷围殴特定债务人,仅造成债务人轻伤 —— 该行为仅侵犯债务人的健康权,未破坏公共秩序,应认定为 “多人共同故意伤害罪”;若多人在街头随机聚众,与另一群体互殴,即使仅造成轻微伤,因破坏了街头公共秩序,仍应认定为 “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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