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追诉标准
2008 年 6 月 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 63 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37.html
2016 年 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海域规定(二)》调整了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追诉标准,其中第 4 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37.html
2020 年 12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意见》第 2 条第 1 款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1. 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2. 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3. 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4. 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37.html
2022 年 4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37.html
上述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了一般水域、海域、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追诉标准,既有以渔获物数量或价值作为 “情节严重” 情形的标准,也有在禁渔期或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入罪情形。同时,都规定了 “其他情节严重” 的兜底性情形。基于当前水产品资源的匮乏,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少、价值低,适用数量或者价值标准入罪的案件非常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3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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