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追诉标准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案件解释》按照枪支、弹药的动力,区分为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和以火药为动力,根据不同数量、情节分别设置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详见表 1)。

表 1 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量刑基本标准

武器、弹药类型 情节较轻(3-7 年) 一般情节(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无期徒刑)
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 支以上不满 5 支 5 支以上不满 10 支 10 支以上
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1 支 2 支以上 -
气枪铅弹 500 发以上不满 2500 发 2500 发以上不满 12500 发 12500 发以上
其他子弹 10 发以上不满 50 发 50 发以上不满 250 发 250 发以上
炮弹、手榴弹、枪榴弹(口径 < 60 毫米) 不满 5 枚 5 枚以上不满 10 枚 10 枚以上
炮弹、手榴弹、枪榴弹(口径 > 60 毫米) 不满 5 枚 5 枚以上 -
上表主要是根据枪支、弹药不同数量确定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此外,《走私案件解释》还规定了本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几项特殊情形:
  1. 加重处罚情节,即枪支、弹药尚未达到上述表格 “情节较轻” 数量、“一般情节” 数量时,如果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可以分别认定为 “情节较轻”“一般情节” 和 “情节特别严重”。
  2.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 30 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3. 走私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定罪量刑标准按照上述表格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 倍执行。
单位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标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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