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走私废物罪的此罪与彼罪,主要分析该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之间的关系。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走私废物罪与上述两罪的共同点在于,客体特征都与境外固体废物入境有关,不同点主要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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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有所区别。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允许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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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特征有所区别。走私废物罪侧重于将废物走私进口的行为,且达到一定货物数量;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侧重于进口造成财产损失、危害人体健康等有形危害后果;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则侧重于对固体废物的倾倒、堆放、处置,属于行为犯。
行为人未经许可走私进口可作原料固体废物 20 吨以上,非法倾倒、堆放、处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可能同时触犯上述两个或三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当然,随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过,以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实施,我国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禁止固体废物的进口,未来也不存在国家限制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因此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也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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