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于是基于营利还是其他目的,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
认识因素是指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包括对行为性质、行为对象及行为后果的认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所捕捞的是水产品,但并不要求他能认清所捕捞的水产品的种类、数量、作业水域属性、具体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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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或者使用禁用的方法或者工具进行捕捞,仍积极追求或放任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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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罪的主观方面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体违反了哪项水产资源法规,也不要求明知自己的行为被刑法所禁止,但是需要认识到自己捕捞的为水产品,并且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捕捞时是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或者使用的是禁用方法、禁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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