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多次转发虚假信息的行为,可根据其转发内容的性质、造成的后果以及主观故意等因素,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具体如下:
- 可能构成诽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其他情况:如果转发的虚假信息不属于诽谤信息,且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能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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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次转发虚假信息的行为,还需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即是否明知信息为虚假仍进行转发。同时,即使转发次数未达到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但如果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如损害他人名誉、引发社会恐慌等,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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