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理解和把握

对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理解和把握

(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判断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实质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27.html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情节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必须达到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判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当从实质上把握虚假信息对公共生活有序状态的影响程度和普通公众的生活感受,进行综合判定。具体来说,可以从虚假信息的内容、形式、发布时间、直接受众范围、传播手段等方面展开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27.html

(2)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形式标准之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27.html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可拆分为 “严重扰乱” 与 “社会秩序” 两个层面,而这两者的判断均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和抽象成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对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判断外,还必须以 “现实公共秩序遭到破坏” 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入罪的处罚基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27.html

社会秩序的范围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秩序、公民日常生活秩序、职能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等方面。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完善,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职能部门往往会依法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以阻止严重后果的发生与发展。而虚假信息导致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本身就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一种表现。换言之,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也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认定标准之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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