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与 “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 的规制范围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所列举的 “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四种虚假信息类型,范围要明显小于后者不受限制的 “虚假信息”。

 

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其涉及的多种类型虚假信息,在危害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立法者选择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意图在于通过立法明确刑法所要规制且应当规制的虚假信息类型,确立刑法介入虚假信息的边界,以克服寻衅滋事罪规制虚假信息范围模糊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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