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是对 “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的传播行为进行了规制;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内容,经司法解释扩充后包括: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虚假信息。可见,经过扩大后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实质上规定的内容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存在重合。

 

我们认为,这里的虚假信息与虚假恐怖信息在实质上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因此,就法条适用的角度而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理应按照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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