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行为方式的审查

行为方式的审查
  1. 审查证明该信息、言论发布的数量、频率以及点击量、转发量、评论内容及数量的相关电子证据;
  1. 收集手机或电脑等载体上的微信、短信、QQ 等发送的信息材料电子证据;
  1. 收集行为人及证人的言词证据,证实行为人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虚假信息;
  1. 针对行为人辩解 “针对的对象是固定的、涉及人员很少”,进行收集、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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