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这里的 “他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一般是指特定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具有特定性。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则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饮食、住宿、旅游等服务的人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53.html
所谓商业信誉,是指商业主体因从事商业活动、参与市场竞争,而在社会上所获得的肯定性的评价和赞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商业主体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履约能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53.html
所谓商品声誉,是指商品因其价格、质量、性能、效用等的可信赖程度,在社会上尤其是在消费者中获得的好的评价和赞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社会公众对商业主体及其商品的积极性认识和评价,是商业主体的无形财产。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是自封的,而是商业主体在长期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商业行为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商业形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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