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 “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6 条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保密措施的程序和违反保密措施或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该条第 1 款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54.html
该条第 2 款规定的是违反保密措施要求或者法定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54.html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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