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特征
由于制毒物品作为制造精神药物和麻醉药品的化学物品,既是生产、科研、医疗等领域常用的物品,又是制造海洛因等毒品不可缺少的配料,一旦没有加强管理流入非法渠道,就会成为制造毒品的原料和辅助配剂。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严格控制,对它们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交易,严禁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甚至携带进出境。由于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采取的是全流程管控,即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和许可、备案制度,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另外,根据《海关法》第 82 条第 1 款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走私制毒物品罪同时还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2.html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制毒物品,又称为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因为 “刑法规定的制毒物品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和配剂,在化工和行政管理领域与易制毒化学品是对应的概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2.html
对于制毒物品,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它的本质是一种化学品,虽然有可能成为毒品,但是不能简单与毒品画上等号。故制毒物品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制毒物品作为工农业生产、生活医药、科研等领域经常使用的原料、化工用品,是正常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化工原料、辅料等,另一方面制毒物品的化学属性,并结合其在制毒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其可能成为毒品的主要成分、配剂等。如麻黄碱,一方面正常的生产用途是治疗感冒的康泰克主要成分,另一方面是毒品犯罪分子用于生产冰毒的主要材料。醋酸酐,一方面正常的生产用途是阿司匹林的主要材料,另一方面是用于合成海洛因的主要原料。高锰酸钾,一方面正常的生产用途是工业常用的氧化剂,另一方面也是在制造可卡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强氧化剂。正因为制毒物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必须要进行管制,即只能在严格限定的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并接受严格的监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2.html
1997 年刑法设置本罪后,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出台管制全部制毒物品的相关法规,而我国当时已经缔约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专门对 “经常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物质” 作了规定,要求缔约国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防止在此公约中的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的 12 种化学物品(其中包括醋酸酐和乙醚),被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2.html
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醋酸酐、乙醚等几类制毒物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予以明确,但由于 2005 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明确了 23 种(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公安机关破获了大量制毒化学品案件,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其余 19 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影响了对此类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此,2009 年《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 条规定,制毒物品是指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这也是第一次在刑法层面实现了制毒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两个概念的对接。在起草该意见时,有观点认为可以根据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规定的制造毒品的设备、材料以及国家确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范围来确定制毒物品范围,从而使得我国的规定与上述公约相协调。但考虑到该意见实际上是对《刑法》第 350 条规定的细化,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法条本身进行类推解释,否则会超出立法应有的含义,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该意见并未被采纳。当然,我国相关法律已对《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附表所列举的 23 种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充分予以吸收。与此同时,还有观点认为,该意见对于制毒物品的界定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法律规定,即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种类来确定制毒物品的范围。但由于考虑到列举的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并非一成不变,国家会根据化工行业的发展和禁毒形势的需要进行调整,故未在意见中详细列举具体的制毒物品类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2.html
因此,制毒物品的范围是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学物品种类。对于刑法规定的 “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法律没有规定的种类需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附表所列的几种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进行确定,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即使其可能是某种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但仍不能认为是本罪的制毒物品,故不能对行为人以本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2.html
具体而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管了 23 种易制毒化学物品,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分别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2.html
第一类:(1)1 - 苯基 - 2 - 丙酮;(2)3,4 - 亚甲基二氧苯基 - 2 - 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 - 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2.html
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2.html
第三类:(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2.html
其中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带有 * 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除此之外,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2 条规定,制毒物品还应包括报国务院批准列入管制的其他品种,如羟亚胺、1 - 苯基 - 2 - 溴 - 1 - 丙酮、3 - 氧 - 2 - 苯基丁腈、N - 苯乙基 - 4 - 哌啶酮、4 - 苯胺基 - N - 苯乙基哌啶、N - 甲基 - 1 - 苯基 - 1 - 氯 - 2 - 丙胺、溴素、1 - 苯基 - 1 - 丙酮等。
为了进一步明确制毒物品的种类,便于司法机关把握,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制毒物品种类包括: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
(2)1 - 苯基 - 2 - 丙酮、1 - 苯基 - 2 - 溴 - 1 - 丙酮、3,4 - 亚甲基二氧苯基 - 2 - 丙酮、羟亚胺;
(3)3 - 氧 - 2 - 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
(4)醋酸酐;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6)N - 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8)其他制毒物品。
随着化学技术的提升,犯罪分子手段的不断翻新,有可能会出现犯罪分子利用受监管以外的制毒物品进行制造毒品的行为,为此司法解释设置了一个兜底性的规定,以便应对不断涌现的新情况。
制毒物品的范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握,特别是对于有制毒物品成分的物品,不能直接类推解释为制毒物品。
如被告人古某群等非法经营案。2003 年 5 月,同案人何某茵(另案处理)得知朱某良(另案处理)需要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用于制造毒品,即决定联系货源购买。何某茵找到被告人陈某耀打听能否买到盐酸氯胺酮注射液,陈某耀又联系了被告人古某群,向古某群提出要购买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古某群见有利可图,便于 5 月下旬至 7 月下旬,冒用广东省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分 6 次向山东省某制药有限公司以每支人民币 0.62 元的价钱购入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共 220 箱(每箱 3000 支,共 660000 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毒物品的范围中盐酸氯胺酮及其注射液均不在制毒物品的范围。2004 年 4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的《关于非法买卖盐酸氯胺酮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规定:“行为人在 2003 年 2 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前非法买卖盐酸氯胺酮,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也仅仅是明确了 2003 年 2 月以前盐酸氯胺酮按照制毒物品处理,而并未涉及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的性质。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案发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将盐酸氯胺酮注射液规定为制毒物品,故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