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 走私制毒物品罪主观方面证据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17
文章
0
粉丝
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95阅读模式

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关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涉及的制毒物品性质明知;二是对生产、买卖、运输、走私非法性的明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92.html

原则上认定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时,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在审查时不能单纯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认定主观明知,特别是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拒不认罪,对此,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参与制毒物品犯罪的过程、方式,被查获的制毒物品种类等,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年龄、生长环境、文化程度、从业经历等相关客观性证据,综合判断分析其主观明知。以行业经历为例,如果行为主体具备一定易制毒化学品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行为人,根据常识可以判定其应当知晓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主观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92.html

在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时,应当收集运用行为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同时可以证明行为人提出的 “不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故不具有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主观故意” 等辩解不能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92.html

  1. 首先需要重点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有关制毒物品犯罪相关情况的电话通话记录、微信、QQ 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直观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该类证据往往能够起到最直接的证明作用。
  1. 《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 7 种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情形,我们可以以此为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此类证据。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改变制毒物品原来的形状、包装,或者在原来的外观、包装使用假标识。除了收集现场扣押的制毒物品、外包装、标签、商标等物证之外,还应当注重收集改变形状、包装前的制毒物品、真实的商标、标签等产品标志并进行真伪对比,从而能够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通过造假手段,企图使他人将制毒物品当作其他物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92.html

(2)犯罪嫌疑人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情形。其中,“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重点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采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制毒物品的行为;“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重点收集现场工作人员、其他在场人员的证言、执法记录仪、依法扣押的制毒物品等证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抗拒检查或者逃跑的行为;“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重点收集海关、边防等工作人员的证言、现场检查的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依法扣押的制毒物品等证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采取蒙蔽手段逃避检查的行为;“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重点收集犯罪嫌疑人绕行的行踪轨迹、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违反常规,逃避出入境检查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92.html

(3)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情形,除了重点收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依法扣押的制毒物品、快递单、寄运单等以外,还应当注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真实的身份、地址等的证据,应当注意审查是否从场所、物品上提取到有用的痕迹、生物检材,以及物流相关单据等书证上的笔迹,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 DNA、笔迹样本进行比对鉴定,从而证实犯罪嫌疑人在托运、邮寄制毒物品时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运输要求真实姓名、地址的基本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92.html

(4)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情形,由于该项规定是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不断变化的新情形而设置的兜底性规定,所以应当注重收集审查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应当知道其行为对象是制毒物品,且实施的是非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92.html

  1. 通过客观证据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本质是根据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相关联的基础事实与证明主观明知的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根据逻辑、常情常理推断出来的结论。由于刑事推定在某种程度上放松了控方的证明责任,应当允许辩方有反证的权利。具体而言,通过客观证据推定犯罪嫌疑人有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主观故意时,应当允许反证。当犯罪嫌疑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证明自己确实被蒙蔽的,或者提供相反的证据,此时则不能认定其对于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主观明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制毒物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人货分离、遥控指挥,采取集团作案的方式,严格遵守严密的等级和指挥系统,采用密码沟通,即使抓获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其也仅是通过单线联系部分共犯。对此,要认定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除了依靠犯罪嫌疑人和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外,还要通过客观性证据综合认定,一是买卖制毒物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则一般可以排除正常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目的。二是帮助运输、携带进出境的报酬明显高于正常劳务报酬的,则一般可以判定其对行为的 “非法性” 具有一定认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9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92.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129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