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毒物品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 鉴定主体资格审查
需审查鉴定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鉴定资格,是否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特殊关系。若鉴定意见未附鉴定人资格证明文件,应当及时调取,以确认鉴定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只有具备合法资格的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意见,才具有证据效力的基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9.html
- 鉴定意见形式完备性审查
鉴定意见的形式应当完备,需具备序言、简要案情、检材取样、检验过程及记录、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等核心内容。同时,鉴定意见尾部必须有 2 名以上鉴定人签名并盖章,这是确保鉴定意见规范性和责任可追溯性的重要要求。形式上存在缺陷的鉴定意见,可能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有效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9.html
- 检材处理合法性与关联性审查
重点审查检材的送检、拆封、取样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材与原始提取物是否为同一物,检材的提取时间与检验鉴定时间的间隔长短,以及检材的取样数额情况是否有明确记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9.html
具体而言,对于毒品成分及含量的鉴定意见,应当注意检材提取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例如,对于在不同地点缴获的多个包装的物品,或犯罪嫌疑人、物品持有人供述有多个包装的物品,应当根据不同缴获地点或供述情况进行分组鉴定;对于缴获物品本身或其包装物外观特征不一致的多个包装物品,需根据外观特征分组鉴定。确有必要对毒品含量采取抽样鉴定的,应当同时提交随机抽样方法的情况说明,以保证抽样的科学性和代表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9.html
- 鉴定意见分析论证与结论一致性审查
审查鉴定意见的分析论证是否周密、逻辑是否严谨,分析论证过程与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鉴定意见与案件其他证据(如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是否协调一致。若分析论证存在漏洞、结论与论证脱节,或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该鉴定意见的可信度需重新评估,可能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9.html
- 鉴定意见告知程序审查
委托鉴定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其知情权和异议权。若应当进行鉴定而未鉴定,或鉴定程序违反有关规定且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若不具备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条件的,应当遵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依法作出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