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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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3阅读模式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案件中,均会涉及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该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2.html

1. 证据能力的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2.html

一是审查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需查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是否按期年审;鉴定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否以侦查员身份参与侦查、以见证人身份参与见证。对于没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以及违反回避规定的,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2.html

二是审查鉴定过程的合法性。要查明鉴定活动的启动、鉴定人的遴选、鉴定程序等是否符合诉讼法和程序规则的规范;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和规范,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物检材、指纹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材料来源的可靠性及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存疑,足以动摇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则该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2.html

三是审查鉴定文书形式的法定性。应查明鉴定文书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的文本形式应当符合《鉴定意见文书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审查中如发现鉴定意见的文本形式不符合要求,应要求鉴定机构予以补正,不能补正或拒绝补正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2.html

2. 证明力的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2.html

一是审查鉴定意见的明确性。像 “有可能是”“不排除什么的可能”“倾向于认定” 等模糊表述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2.html

二是审查鉴定意见的关联性。要查明鉴定人是否严格按照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不得就与委托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出具意见;鉴定人从鉴定材料中提取和甄别的材料,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是否足以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鉴定意见的结论性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属于直接关联、必然关联,若不属于,则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较弱,一般不宜作为证据使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2.html

三是审查鉴定意见的印证性。需查明鉴定意见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如有矛盾,应当深入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判明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不能盲目采信;同时,要查明鉴定意见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否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及异议的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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