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在信息时代,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信记录、QQ 聊天记录、网页发布信息、网络购买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材料日益增多。在具体审查与判断过程中,需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真实性的审查
审查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若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或不便移动,需查看是否说明了原因。同时,要检查有无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明确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电子数据若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应审查收集、提取过程是否能够重现;若存在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需查看是否附有相关说明。一旦电子数据存在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其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到真实性,该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在某起非法提供精神药品案件中,嫌疑人通过微信与买家沟通交易事宜,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关键电子数据,若无法确定其是否来自原始手机存储介质,且没有相关说明,其真实性就难以保障,不能用于认定案件事实。
2. 完整性的审查
从多个角度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其一,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确保其在扣押、封存过程中未被破坏或篡改。其二,查看相关录像,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规范,有无遗漏关键信息。其三,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核实数据是否完整。其四,将电子数据与备份数据进行比较,确认两者是否一致。其五,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查看电子数据在冻结期间是否被非法访问或修改。在一些复杂的网络交易案件中,通过比对不同时间节点备份的网络购买记录的完整性校验值,发现数据存在差异,进一步调查后发现电子数据被人为篡改,从而排除了该部分数据作为证据的可能性。
3. 合法性的审查
首先,审查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 2 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这是保障取证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其次,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例如在远程提取电子数据时,是否遵循了相应的网络取证技术规范。再者,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笔录、清单上有无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若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是否注明了原因。同时,要审查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另外,是否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也至关重要,若见证人不符合资质要求,可能影响证据的合法性。最后,电子数据检查时,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检查设备,以防止数据被意外修改或破坏。在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件中,侦查人员在收集嫌疑人手机中的短信通信记录时,仅有一名侦查人员进行操作,且未制作笔录,该短信通信记录因不符合合法性要求,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4. 关联性的审查
一方面,通过核查相关 IP 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例如,在涉及网络销售麻醉药品的案件中,通过追踪交易时的 IP 地址,结合证人证言证实该 IP 地址长期由犯罪嫌疑人使用,且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也承认通过该网络身份进行交易,从而确定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通过核查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认定犯罪嫌疑人与存储介质的关联性。比如,在某起案件中,从嫌疑人住所查获存储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相关聊天记录的电脑,通过证人证实该电脑一直由嫌疑人使用,嫌疑人也供认相关聊天记录是其操作产生,进而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与存储介质的关联,使得该电子数据能够与案件事实紧密联系,作为定案的有力证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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