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集中在合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三者之间。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不构成犯罪。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一律入罪以本罪定罪处罚,应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其区分标准应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准。一般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严重违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以本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09.html
具体案件办理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09.html
一是特定主体非法向非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患者用于治病,则应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09.html
二是特定主体不明知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为吸毒、注射毒品的人,而是过失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提供给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应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或医疗事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09.html
三是尽管《刑法》第 355 条罪状中没有数量要求的描述或其他人罪情节的描述,但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立案追诉或定罪处罚标准。对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较少或不符合其他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0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0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