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 的认定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 96 条规定是指 “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故本罪的 “非法” 是指违反我国国家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禁毒法、国务院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进行管制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缔约的联合国有关公约,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相关规定。另外,对于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制毒物品的生产、买卖、运输、进口、出口,除了应当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1.html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述,制毒物品对应的是行政领域的易制毒化学品,除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之外,还有大量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如硫酸钡、氯化铵等化学品虽然没有出现在国家管制目录之中,但是其可以作为制造毒品的化学用品,故在四川、云南等地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其已有相应的管制规定。对此,我们认为,违反国家规定的把握应当严格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能认定为 “违反国家规定”,不能对仅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人以本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1.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