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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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8阅读模式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行为

由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行为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才入刑,目前尚无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行为的具体方式进一步明确。参照司法解释关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方式的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具体行为方式可以包括:一是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备案而生产制毒物品的行为;二是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生产制毒物品的行为;三是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使用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制毒物品的行为;四是明知他人无许可证明、备案证明而为其生产制毒物品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0.html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 3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程度并不相同。在生产环节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才可以生产。具体要求是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是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要求为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 30 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此,所谓非法 “生产” 行为既包括经过国家确定的有资格生产制毒物品的单位违规、超量的生产行为,也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备案而生产制毒物品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0.html

一般而言,生产制毒物品是指从制毒物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通过化学方法制造、加工、提炼、配制制毒物品的行为。对于采取物理方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生产制毒物品行为,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 “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 可以认定为制造毒品行为,但是 “对毒品掺杂掺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0.html

参照上述规定,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生产制毒物品的本质是将非制毒物品制造成制毒物品。实践中,为了逃避检查,犯罪分子可能采取各种伪装、隐匿制毒物品的行为,如对于制毒物品本身进行伪装,更换包装物,掺杂到其他货物中、掺入石油(之后再提纯还原)等。那么我们可以明确的是,改变制毒物品形态(固态变成液态等)、变更包装、掺杂掺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仅是隐蔽制毒物品的手段而已,均不能认定为生产制毒物品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0.html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制毒物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生产制毒物品并无统一标准。我们认为,不能对 “生产” 进行过分扩张的理解,对于此种情形一般不能认定为生产制毒物品行为,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行为人对麻黄碱复方制剂可以通过手工剥离方式获取麻黄碱类物质,故可以认定为生产制毒物品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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