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不够追诉标准的情形
由于不同的制毒物品要达到不同的数量才能构罪,如果行为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的制毒物品数量未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5.html
这是因为制毒物品犯罪的入罪门槛明确与数量挂钩,立法者基于制毒物品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为不同种类的制毒物品设定了具体的数量追诉标准。当涉案制毒物品数量未达到该标准时,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动用刑法进行规制的程度,此时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罚更为适宜,既能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5.html
例如,若行为人非法买卖的某类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仅为法定追诉标准的一半,由于未达到入罪门槛,就不能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对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以此规范市场秩序和制毒物品的流通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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