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不明知的情形
因为行为人明知是制毒物品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道是制毒物品,或者行为人受他人欺骗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6.html
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主观故意是认定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在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中,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所涉物品系制毒物品存在明知。若行为人缺乏这一主观认知,即便客观上实施了相关行为,也不符合该罪完整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6.html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明知的判定并非单纯依据行为人的自我供述,而是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根据《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 “明知” 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是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二是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三是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四是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五是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六是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七是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6.html
例如,犯罪嫌疑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批货物,乙告知甲货物为普通化工原料,甲在运输过程中也未发现货物存在异常。后该批货物在检查中被发现为制毒物品,但甲能提供乙的相关指示信息,且其自身无任何迹象表明知晓货物真实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甲不应被认定为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又如,丙从市场合法购买了一批化学品用于自己的小工厂生产,后发现该化学品被列入制毒物品名录,但丙购买时相关信息未及时更新,且其购买渠道、用途均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逻辑,可认定丙对该化学品系制毒物品并不明知,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6.html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应当知道所涉物品可能为制毒物品,即便其自称不知,也可能被认定为具备主观明知。例如,行为人长期从事某类化工产品交易,对行业内部分产品与制毒物品的关联应当有所了解,在交易过程中对物品来源、用途等信息刻意回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入可疑物品等,即便其矢口否认明知,综合各种情况也可能被推定具有主观明知的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