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较重” 的认定
关于第一档次 “情节较重” 的制毒物品数量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规定。其中,《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 “情节较重” 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6.html
一是不同种类的制毒物品数量(包括列管的 33 种制毒物品)作为 “情节较重” 的标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下调了麻黄碱、羟亚胺等 25 种制毒物品的定罪数量起点。同时,为防止刑法设定的较高幅度法定刑出现虚置,将适用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较重”)的制毒物品数量标准上限,从以往定罪数量起点的 10 倍一律下调至 5 倍。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是为了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具体考量因素包括:“一是在制造毒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包括该类制毒物品属于主要原料还是配剂,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制造毒品的用量、比例等。二是当前的犯罪形势。包括该类制毒物品流入制毒渠道的数量、走向,在制造毒品犯罪中出现的频率等。三是制成毒品的种类、危害。例如,因甲基苯丙胺与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差距较大,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麻黄碱与制造氯胺酮的主要原料羟亚胺的定罪量刑标准也要体现一定差别。四是合法用途和管制级别。包括该类制毒物品是否存在合法用途,在工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是否广泛使用,行政管制级别的高低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6.html
二是以特定的行为+前款数量 50%作为 “情节较重” 的标准。特定的行为包括:①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②2 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③一次组织 5 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④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⑤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⑥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⑦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以上情形分别是从违法犯罪经历、犯罪情节、犯罪主体、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定。如 “第三项将一次组织五人以上实施犯罪和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规定为‘情节较重’,是考虑到该罪涉案人员、加工窝点众多的具体情况。第六项主要是指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污染水源或者土壤,导致养殖的鱼类、牲畜或者种植的农作物大量死亡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