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 走私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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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0阅读模式

走私制毒物品行为

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是指制毒物品实现了跨越国(边)境的转移,如果仅在内地的空间范围内,无论位置发生了多大的变化,也不能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行为。常见的走私手段有绕过海关或关卡,偷运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采用藏匿、伪装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的;超过经营范围将制毒物品采取表面合法形式进出国(边)境的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7.html

具体而言,走私制毒物品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三大类,一是利用飞机、火车、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制毒物品运输入境或者出境;二是过境人员通过随身携带制毒物品入境或者出境;三是利用国际物流、快递等邮寄的方式将制毒物品走私,通常会采用假姓名、假身份邮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7.html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出口 3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非常严格,均需要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于特殊的易制毒化学品还有额外的要求,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因此,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既包括经过国家确定的有资格进出口的单位违规、超量地进出口制毒物品,也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上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进出口制毒物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7.html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 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行为人直接向走私制毒物品的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制毒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进行管制的制毒物品的,也属于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7.html

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是否有未遂状态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走私制毒物品罪与走私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制毒物品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只要实施了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为且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构成本罪,故本罪属于行为犯没有既未遂之分。但我们认为,走私制毒物品行为存在未遂情形,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7.html

一种未遂情形是未进入海关环节。如被告人陈某贤等走私制毒物品案。被告人陈某贤、曹某勋联系广东东尧市某物流公司的吴某玉,谎称涉案的麻黄碱是减肥药,让吴某玉运送到台湾。2006 年 9 月 19 日,二被告人乘车到东尧市某镇某钓虾场将该批麻黄碱交给吴某玉。后 21 日公安机关将 3 人抓获。从本案的事实看,被告人曹某勋虽然与吴某玉谈好运输费用并将货物交付吴某玉,但未能按照吴某玉的要求提供能证明是减肥药的成分分析表及订立切结书,因此吴某玉不可能为其办理相关的托运手续。事实上吴某玉收受该批麻黄碱后将其存放于钓虾场,尚未带至其物流公司,也未办理托运手续交付运输。3 被告人走私出境的目的是根本无法实现的。故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7.html

另一种未遂情形是进入海关环节。如被告人王某甲等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境内非法购买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丙酮、苯乙酸乙酯、乙二醇单丁醚和新洋茉莉醛,勾兑成假冒的苯基丙酮准备出售给黎巴嫩客户,通过王某乙之前联系的天津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将丙酮运送至天津报关后被查获,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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