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运输、携带出入境的或者明知是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或者携带进出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1.html
关于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涉案物品性质的明知;二是对生产、买卖、运输、走私非法性的明知。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为例,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直接以制造毒品为目的的犯罪,包括自己制造毒品而购买制毒物品,以及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两种情况,行为人对制毒物品的明知较好认定,因为其犯罪目的就是自己制造毒品或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帮助。二是不以制造毒品为目的,纯粹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在证明这类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非法买卖的对象是制毒物品上具有一定复杂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1.html
如何判断主观明知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 5 条规定,即 “实施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三)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五)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七)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上述七种情形的共同特征就是在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过程中故意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从而逃避相关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以此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1.html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被蒙骗的,即使采取了上述行为也不应认定其主观明知,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主观认定上。如被告人饶某某、刘某、陈某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涉案的制毒物品是苯丙酮(化学名称 “1 - 苯基 - 1 - 丙酮”),在生产过程中,多次出现堵塞等技术问题,被告人饶某某等人除了找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及工艺改进之外,陈某通过私人关系找到知名大学的教授、副教授帮忙做样品检测,其并未告知生产制毒物品的非法性,而是以生产医药中间体为名寻求帮助,因此对于进行检测的教授、博士而言,虽然其行为对于陈某等人生产制毒物品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他们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提供了帮助,因此不宜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共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