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自然人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据
由于本罪涉及的制毒物品具有双重属性,如果行为主体具备一定涉案制毒物品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根据常识可以判定其应当知晓相关制毒物品法律管理规定,这对认定其主观故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收集运用以下几类证据:
- 任职情况证据:包括劳动合同、任职通知书、岗位说明书等书证,这些材料能清晰反映犯罪嫌疑人在相关单位(如化工企业、医药公司、科研机构等)的具体职位及职责范围,若其岗位直接涉及制毒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或研发,可间接证明其对制毒物品的特性及管理规定存在认知。
- 职业经历证据:如离职证明、工作履历表、社保缴纳记录等,通过这些证据可梳理犯罪嫌疑人过往的工作单位及从业领域。若其长期在化工、医药等与制毒物品相关的行业工作,即便当前岗位不直接接触,也可能因行业积累而具备相关知识。
- 专业背景证据: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如化学工程师资格证、药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在校成绩单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接受过与制毒物品相关的专业教育或培训。例如,化学专业毕业者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及监管要求通常有基础了解,这为认定其 “明知” 提供了专业层面的依据。
- 培训经历证据: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记录、行业监管部门的合规培训证明等,若培训内容涉及制毒物品的管理规范、法律责任等,且有犯罪嫌疑人的签到记录或考核结果,可直接证明其曾接受过相关教育,应当知晓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 处罚记录证据:此前任职单位因同类行为(如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或犯罪嫌疑人本人因类似行为受到处罚的记录,这些证据能反映其对制毒物品相关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存在认知,再次实施同类行为时,主观故意的认定更具合理性。
通过综合审查上述证据,可构建起犯罪嫌疑人与涉案制毒物品行业的关联,为判断其是否 “明知” 制毒物品性质及行为非法性提供扎实的事实依据,避免因单纯依赖供述而导致主观故意认定的偏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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