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 行为的理解
“非法买卖”,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以金钱或实物作价,非法购入或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单位,超批准范围进行买卖;二是非经批准,擅自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2.html
买卖没有固定的形式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不公开的;既可以是钱货同时交接,也可以是钱货分离交接;既可以是当事人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间人交易;既可以批发零售,也可以以货易货;既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等。通过中间人交易的情形,应特别注意查明中间人主观是否明知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2.html
买卖不同于贩卖,对于买和卖两种行为,均应按照本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2.html
如被告人蔡某进、杨某潘等人非法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案。蔡某进到龙陵县配送副食品时,杨某华、余某芬以每 500 克 20 元的价格,向蔡某进分别订购 10 千克、5 千克罂粟籽,作为食品调料自用和贩卖。2019 年 6 月 16 日 14 时许,蔡某进雇用杨某潘、赛某卢从芒市前往龙陵县配送其为杨某华、余某芬购买得的罂粟籽等副食品,在杭瑞高速公路龙陵县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杨某潘驾驶的小卡车货厢内查获罂粟籽 2 袋(未经灭活),经称量分别净重 9929.15 克、5035.11 克。后民警在龙陵县意达农贸市场,从余某芬经营的摊位上查获罂粟籽 1 袋(未经灭活),经称量净重 203.80 克。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蔡某进、杨某潘、赛某卢、杨某华、余某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蔡某进向杨某华、余某芬贩卖数量较大的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籽,并安排杨某潘、赛某卢负责运输,5 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蔡某进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杨某潘、赛某卢构成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杨某华、余某芬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2.html
另外,本罪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被抓获后,侦查机关在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在没有查清该种子、幼苗来源、去向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计入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数量中。如果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2.html
如被告人韩某恩非法买卖、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被告人韩某恩在吴桥县某镇大集上非法出售罂粟果实,当场被查获罂粟种子(未经灭活)246.3 克。后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罂粟种子(未经灭活)130.6 克。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认为,韩某恩非法出售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韩某恩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韩某恩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