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某种虚构的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予以散布,且该行为足以破坏他人人格和名誉,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核心要件展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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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要件:需实施 “捏造并散布” 或 “明知捏造而散布” 的行为构成诽谤罪,需存在两种行为模式之一:一是 “捏造事实并予以散布”,即先虚构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如编造他人存在违法犯罪、道德败坏等虚假事实),再通过口头传播、网络发布、书面张贴等方式向外界扩散;二是 “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予以散布”,即行为人虽未亲自捏造,但明确知晓信息为他人虚构,仍主动传播该虚假信息。需特别注意:若仅实施 “捏造事实” 的行为(如私下编写虚假材料但未向任何人传播),未将虚假事实扩散至第三人,因无法实际破坏他人名誉,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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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要件:诽谤对象须为 “特定自然人”诽谤行为的指向必须是具体、确定的自然人。即使未明确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若通过描述外貌特征、工作单位、生活经历、事件细节等信息,能让他人明确推知具体被害人(如 “某小区 3 号楼 2 单元的张姓女教师收受家长红包”,结合具体场景可锁定特定人),仍符合 “特定对象” 要求。需排除的情形:若仅泛泛指责某类群体(如 “某行业从业者都不诚信”),无法指向具体个人,或对象为单位、法人的,均不满足诽谤罪的对象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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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要件:行为须达到 “情节严重” 的程度“情节严重” 是区分诽谤罪(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民事侵权的关键界限。若诽谤行为未达此标准,仅需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实践中,“情节严重” 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传播范围、造成后果等综合判断,例如: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点击量、转发量极高)、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多次实施诽谤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