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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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查明以下事实:
(1)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及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结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6.html
(2)共同犯罪的组织、策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分工等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6.html
(3)行为人通过随身携带及寄存他人住处、偷放其他处所或物品之中等间接持有毒品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6.html
- 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的动机和目的;以及行为人对毒品性质的明知等情况。
- 物证。包括毒品实物等。
- 书证。包括身份信息、教育背景、工作阅历以及是否因毒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况的材料,以便通过上述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其对所持有的物品为毒品是否具有明知。
- 电子数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购买毒品、赠送毒品、与他人吸食毒品等行为前后使用的电子邮件、通信往来信息,微信、QQ、陌陌等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审查是否存在涉及毒品的明示或隐晦性语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至于毒品的具体名称、准确数量、含毒量的高低以及实际价值等,则不要求行为人确切明知。另外,本罪主观方面的特殊要求是:必须排除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窝藏、转移或者隐瞒毒品的目的。需要注意,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持有的物品为毒品,因此,还要注意收集、审查有无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如实申报、逃避、抗拒检查,丢弃毒品,采取高度隐蔽方式携带、藏匿毒品,以及用虚假身份收取快递等行为,以及根据《大连会议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足以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携带、持有物品中被查获的毒品能作出合理解释,有证据证明确实受蒙骗、被利用,其辩解有事实依据或者合乎情理的,不能推定其主观上对行为对象是毒品的明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