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方面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实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的危险物质管理制度,具体体现如下: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对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行为的描述,如承认知晓所涉物质具有高度危险性,且未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可直接反映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和对管理制度的破坏。例如,供述中提到明知运输的是剧毒物质,却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放任其可能泄漏的风险。
- 证人证言:
-
- 知情人、见证人等的证言,可证实危险物质的不当处理情况,如目睹大量危险物质被随意堆放,可能引发爆炸或泄漏,危害公共安全,同时也说明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
-
- 专业人士的证言,能阐述危险物质的特性及不当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可能造成的公共危害,如说明某类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善,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长期危害,进而体现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对管理制度的违反。
- 物证:
-
- 危险物质本身,作为具有极大危险性的物品,其存在及不当处置状态直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如大量未经规范储存的易燃易爆危险物质;
-
- 用于制造、运输等的工具,若不符合安全标准,如无防护装置的运输车辆,也能佐证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且违反了国家关于危险物质相关工具的管理规定。
- 书证:
-
- 国家关于危险物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文件,明确了对危险物质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的规范要求,而行为人的行为与之相悖,证明其破坏了国家的危险物质管理制度;
-
- 危险物质的安全管理标准、操作规程等,若行为人未遵守这些标准和规程,其行为既危害公共安全,又违反了管理制度;
-
- 无合法许可证明或使用伪造、变造许可证明的书证,直接表明行为违反国家危险物质管理的许可制度,进而破坏了整体管理制度,同时此类非法行为增加了危险物质失控的风险,危害公共安全。
- 鉴定意见:对危险物质的毒性、放射性、爆炸性等属性的鉴定意见,科学证实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而行为人对这类物质进行非法处置,显然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鉴定意见结合相关管理规定,可说明行为违反了国家对该类危险物质的管理要求,破坏了管理制度。
-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
- 对制造、储存场所等的勘验、检查笔录,若发现场所不符合安全规定,如缺乏必要的防火、防爆设施,危险物质随意堆放,能证明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且违反了国家关于危险物质储存场所的管理规定;
-
- 相关人员对危险物质、作案工具等的辨认,确认了涉案物品的性质,进一步说明这些物品的不当处置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对管理制度的破坏。
- 侦查实验报告:通过模拟危险物质在当前处置状态下可能发生的情况,如模拟运输过程中泄漏后的扩散范围和影响,能直观展示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危害程度,同时也印证了这种处置方式不符合国家管理规定,破坏了危险物质管理制度。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