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方面的证据
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权利,具体可通过以下证据体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对抢劫行为的描述,包括使用的暴力手段、抢劫物品的危险性等,能反映出行为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威胁。例如,供述中承认知晓所抢物品为具有巨大杀伤力的爆炸物,仍实施抢劫,可证明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意图。
- 证人证言:
- 知情人、见证人等的证言,可描述抢劫现场的混乱情况、被害人遭受的暴力侵害等,印证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
- 枪支、弹药等物品的持有或保管人证言,说明被抢物品的危险性,以及抢劫行为对其人身安全造成的威胁,进而体现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
- 物证:
- 被抢劫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本身,其具有的杀伤性、破坏性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体现;
- 作案工具如凶器、暴力胁迫所用的器械等,能证明抢劫行为的暴力程度,反映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
- 书证:
- 关于危险物质危险性的说明材料、国家标准等,明确这些物质一旦失控可能引发大规模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 被害人的医疗记录等书证,可证明抢劫行为对公民人身造成的实际伤害,体现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
- 鉴定意见:
- 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杀伤力的鉴定意见,以及危险物质毒性、放射性等的鉴定意见,科学证实这些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 对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直接证明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后果。
- 勘验、检查笔录:
- 对抢劫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现场的暴力痕迹、遗留的危险物品等,能反映行为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即时危害;
- 对危险物质存放场所的检查笔录,可体现这些物质若被滥用可能波及的范围,证明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 辨认笔录:相关人员对抢劫现场、作案工具、被抢危险物品的辨认,进一步确认这些要素与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之间的关联。
- 侦查实验报告:通过模拟抢劫所得物品的使用或扩散情况,直观展示其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从而证明行为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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