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秩序。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旦被非法劫取,不仅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公共安全),还会直接侵犯被劫取对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这些特殊物品的严格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 暴力:指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实施身体强制,危害其人身安全,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如殴打、捆绑、伤害等。
- 胁迫: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对上述物品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从而当场劫走物品。胁迫的方式可以是语言、动作或其他形式,核心是通过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以达到当场获取物品的目的。
- 其他方法:指采取暴力、胁迫之外,与这两种方法在程度、效果、危害性等方面相当的方法,使物品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例如使用酒精、麻药、电击等。需要注意的是,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必须与行为人实施的 “其他方法” 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仅是利用了第三人造成的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则不能认定为抢劫。
在本罪的认定中,应以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实际采取的手段为判断依据。例如,行为人以抢劫枪支、弹药的故意进入保管仓库,却发现值守人员熟睡,遂乘其不备窃得物品后离开,应认定为盗窃枪支、弹药罪。而在盗窃、抢夺上述物品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或者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本罪。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准抢劫罪的成立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且该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不应无限扩大适用于非财产犯罪,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准抢劫罪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定年龄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实施了相关抢劫行为,才可能构成此罪。
(四)主观方面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进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上述物品而予以劫取,则不构成本罪。例如,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却意外劫取了枪支、弹药等,仍构成抢劫罪。行为人抢劫的动机多样,如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收藏防身、出于好奇等,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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