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方面的证据
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具体可通过以下证据体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对盗窃、抢夺行为的描述,包括知晓所盗抢物品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枪支、弹药等,以及对这些物品流入社会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威胁的认知,能直接反映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意图。例如,供述中承认知道所抢枪支杀伤力大,若被滥用会危及公众安全,仍执意实施犯罪。
-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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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人、见证人等的证言,可描述涉案物品的危险性,如证实曾目睹该枪支造成过伤害事件,或知晓爆炸物的威力,从而佐证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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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支、弹药等物品的持有或保管人证言,说明这些物品的管理严格性及失控后的危害,如提及该批弹药若流失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进而体现盗窃、抢夺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 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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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盗窃、抢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本身,作为具有巨大杀伤力和破坏性的物品,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载体,其存在本身就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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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物品的数量、性能等特征,如大量的爆炸物、高杀伤力的枪支,能直观反映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 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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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危险等级说明等书证,明确这些物品的公共危险性,如国家标准中对某类爆炸物危险范围的界定,可证明盗窃、抢夺行为破坏了安全管理秩序,进而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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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部门对涉案物品潜在危害的评估报告,能进一步量化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
-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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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枪支、弹药杀伤力的鉴定意见,如能证明该枪支可致人死亡;对爆炸物爆炸威力、危险物质毒性或放射性的鉴定意见,科学证实这些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能力,是证明行为危害性的关键依据。
-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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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作案场所、物品藏匿场所的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物品的存放环境,若存放于人员密集区域附近,更能体现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即时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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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人员对涉案危险物品的辨认笔录,确认物品的危险性,辅助证明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 侦查实验报告:通过模拟涉案枪支射击、爆炸物引爆或危险物质扩散的效果,直观展示其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的伤害范围和程度,直接证明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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