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的证据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实施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场所、周边环境、手段、方法、作案工具、次数、参与人、后果、赃物处理情况;
(2)详细的犯罪经过,包括进入作案现场的方式、实施盗窃或抢夺的具体步骤、是否遭遇阻碍及应对措施等;
(3)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特征(如颜色、形状、标识)、种类(如军用枪支、民用枪支)、数量、权属(属于个人、单位还是特定机构)、去向(如藏匿地点、转卖对象);
(4)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如同伙、雇佣关系)、地位(主犯、从犯)、分工(如望风、实施、运输)、作用、分赃情况;
(5)是否曾因枪爆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是否有暴力抗拒查处的行为,是否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保护及保护的具体方式(如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 证人证言
(1)知情人、见证人、中介人等所了解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如知晓犯罪计划、目睹犯罪过程等;
(2)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持有或保管人的证言,证明其身份信息,盗窃、抢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场所,以及被盗窃、抢夺物品的来源(如购买渠道、配发单位)、特征、种类、数量等;
(3)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其散件、危险物质鉴定的专家证人证言,证明涉案物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以及其危险程度;
(4)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证言,证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被查获的时间、地点、过程、查获时的状态等情况。
- 物证、书证
(1)盗窃、抢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实物(包括成品和散件)、照片、清单,这些是直接证明犯罪行为存在的关键物证;
(2)作案工具,如机械装备、车辆、撬锁工具、切割工具等,用于佐证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抢夺的手段;
(3)危险物质的性质、特征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标准等,证明危险物质具有实害性和公共危险性,如某类传染病病原体的传播途径和危害范围。
- 鉴定意见
(1)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属性(是否为法定意义上的枪支等)、数量以及危险物质含量的鉴定意见;
(2)对散件的鉴定意见,判断其是否属于枪支、爆炸物的组成部分;
(3)实践中,对于因制作粗糙、人为拆卸等原因无法进行比动能测试或鉴定的自制、改装枪支,以及塑料环、打气筒、金属管(无缝钢管)、气阀、气门芯等通用性散件,无法直接鉴定时,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情况等)综合判断;
(4)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鉴定审查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 勘验、检查笔录
作案场所、查获现场、涉案物品的隐匿场所现场及相关物品的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刑事摄影照片、勘验现场图,这些材料能直观反映犯罪现场的环境、物品摆放、遗留痕迹等,有助于还原犯罪过程。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电话录音、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记录,可证明案件的发生经过、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想法、涉案物品的用途、流向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2)作案场所、附近道路的监控视频,能清晰展示盗窃、抢夺行为的实施过程、参与人员的活动轨迹等,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 其他证明材料
如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等,可补充证明案件的受理、侦破等相关情况。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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