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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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绝大部分诈骗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都需要推定。虽然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散见于金融诈骗、集资诈骗等司法解释中,但其方法是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推定的前提是推定所依据的事实需要查证属实,推定的过程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根据法律拟制规定,结合在案事实进行推定只是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第一步,还需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辩解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只有对行为人辩解的反证作出合乎情理的排除,才能确保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准确性。

 

如闫某某诈骗案,行为人闫某某于 2009 年至 2011 年以其亲戚需要用钱、亲戚工厂需要用钱为由,以月息 8%~1.5%,骗取多名同事共 119 万元用于炒期货,2011 年 9 月因配资期货出现巨额亏损。2011 年 9 月至 11 月,闫某某在明知期货巨额亏损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仍然以亲戚工厂需要用钱为由,以月息 1.5%~2%,骗取他人 234 万元,继续用于炒期货,并于当年全部赔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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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的两次借款都有欺骗行为,也都有获得他人钱财的结果,表面上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闫某某第一次将骗来的 119 万元用于炒期货,无法明确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方面,虽然炒期货存在一定的亏损风险,但并不宜直接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高风险投资不同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前者的盈亏具有不确定性,后者的结果是确定的,因为哪怕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利,最终也应被作为违法所得被追缴没收。另一方面,闫某某主观上辩解有归还意愿无法合理排除。第一次炒期货,低估期货交易的风险,高估个人能力尚情有可原,过于自信地认为依靠炒期货还钱具有可能性,不宜直接排除其真实性。闫某某第二次将骗来的 234 万元再次用于炒期货,可以评价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闫某某在已经亏损 119 万元,缺乏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再次骗取他人财产用于炒期货,对于炒期货可能失败的风险是明知的,对于再次失败后如何归还欠款没有计划,反映了在认识意志上对不归还借款是种放任的心态,应评价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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