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单独实施诈骗行为即获取被害人财物,两者间的因果关系明晰;有些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欺骗行为时,还实施了合法拾取、秘密窃取、暴力夺取等其他行为,造成了区分诈骗犯罪与其他侵财犯罪的障碍。对此类各种犯罪手段交织的侵财犯罪,需要对各手段行为的作用进行分析,它们有的是直接获取被害人财物,有的是为非法获取财物创造条件。被害人有财物处分行为,且该处分行为与诈骗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则可以评价为诈骗犯罪。
比如行为人先骗取被害人的存折密码,之后如果是盗走被害人存折的,应认定为盗窃;如果是骗走被害人存折的,应认定为诈骗。此类盗中有骗、骗中有盗的犯罪中,被害人告知存折密码行为不会直接导致财物损失,在密码被骗的基础上,存折的丧失是造成财物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行为人通过欺骗获取被害人存折密码,是为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创造了条件,是辅助性的犯罪行为,不以此行为来认定犯罪属于诈骗罪。行为人后续实施的盗走存折或骗走存折才是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直接原因,应根据此时的行为来认定犯罪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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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圈套诱骗赌博的行为,赌中有骗、骗中有赌,也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财物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在处分财物时,其输赢是种不确定的偶然状态,那么本质上被害人参与的是赌博行为。虽然在赌博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会使用言语、表情上的骗术,甚至 “出老千” 等欺骗行为,但这些欺骗行为是为了提高赌赢的概率,不会直接控制输赢的结果,行为人最终仍是通过赌博的偶然性获取被害人处分的财物。这种情况属于赌博而非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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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被害人在处分财物时,其输赢是种确定的必然状态,那么本质上被害人参与的是以赌博为幌子的诈骗。行为人一方面隐瞒其可对赌博输赢控制的真实事实;另一方面虚构赌博输赢具有偶然性的虚假事实,造成被害人以为是参与赌博的错误认识,实质被行为人操控而处分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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