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分析犯罪嫌疑人排污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既要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也要考虑环境污染诉讼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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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犯罪嫌疑人的排污行为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害,分析行为与结果的内在关联。在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着重分析医院的病历、诊断书、被害人的病历症状,尤其要注重对能反映污染造成相应症状的证据的分析,得出犯罪嫌疑人的排污行为与被害人病理的内在联系;在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在确认污染事实存在后,要分析财物损失(如动植物的死因)与污染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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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环境污染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与一般刑事诉讼的区别。在环境污染诉讼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较之普通案件更为困难,损害的发生是经过较长时间的持续作用、多因素复合累积共同作用的结果;污染物的鉴定与危害涉及多种科学领域,工作量繁杂,费用高昂。对于环境污染诉讼而言,因果关系的论证不能简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在实践中也应考虑环境污染诉讼的特殊性,从保护公益和受害方的角度出发,适当降低控诉方的证明力标准,对此类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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