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该法第94条第2款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所应负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但未明确规定其所
应负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但未明确规定具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4.html
机动车的安全检验对于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属于违法行为。不符合上路行驶安全技术条
件的机动车因此上道路行驶的,会对交通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此种情况下实际上成为了这一高度交通危险的制造者。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与交
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教育与惩戒该类违法行为以减少该类交通事故的发生,除机动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作为此高度交通危险的制造者,应当对受害
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而对企业的债权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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