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5.html

1.构成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5.html

(1)机动车具有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据此,认定
机动车具有缺陷的法定标准是“不合理的危险”,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机动车的一般用途,正常的使用方法、标示、原材料等内在特征、使用时间等因素综合判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是判断缺陷的重
要依据,如果机动车不符合该国家标准,则构成缺陷。同时,即使机动车符合该国家标准,不宜一概认定不具有缺陷,机动车存在其他“不合理危险”的,可判定存在缺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5.html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将缺陷产品本身排除于财产损害的范畴,但是《侵权责任法》第41条实际上修改了《产品质量
法》的规定,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纳入财产损害的范畴内。《民法典》第1202条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41条一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5.html

(3)机动车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具有缺陷的机动车所致,而不是其他产品缺陷所致。鉴于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到此为止,侵权人
应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5.html

2.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免责事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5.html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为:产品尚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5.html

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的警示、召回等补救义务的,不能以机动车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为由而免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5.html

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对投入流通后的机动车发现存在缺陷,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导致因机动车缺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5.html

【注意】根据《民法典》第1204条的规定,因产品销售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据此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被侵权人不能依据产品
责任有关规定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主张权利,但是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以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向运输者、仓储者主张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5.html

3.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法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对机动车缺陷是明知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其支付惩罚性赔偿。

其适用条件为:

(1)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机动车仍然生产或销售。被侵权人应承担关于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机动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2)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对于因机动车缺陷造成交通事故仅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3)具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销售缺陷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的。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当与侵权人的恶意以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的震慑相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个案具体判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侵权行为
持续的时间以及是否故意隐匿其不法行为;侵权人对消费者或社会团体等意见的反应;侵权人的财务状况;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缺陷造成实际损害的概率;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根据具体案情,可以是被侵权人遭
受的实际损失的倍数,也可以是侵权人所获违法利益的一定比例或者倍数。

【注意】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可能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惩罚性赔偿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性质相似,均具有惩罚、威慑功能,因此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已承担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则
应相应减少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避免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双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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