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6.html
道路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即纯粹由于道路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排除了驾驶人或行人的违章、机动车存在缺陷等其他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损害后果发生应负全部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6.html
道路缺陷和其他因素共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按照《民法典》第1171条、第1172条的规定分别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6.html
道路缺陷与其他因素形成等价因果关系的,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道路缺陷与其他因素形成竞合因果关系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或平均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向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其他责任人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供假冒伪劣材料的供应商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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