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的价值取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的价值取向

侵权责任法以安全和行为自由为基本价值,这两项基本价值均应获得同等的关注和维护。安全与自由之间关系密切,既可能相互促进,也可能相互冲突:对权益的无度保护,会不当限制行为自由,而无限制的行为自由又会使合法权益遭受随意侵害。《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任务就是对两者之间关系予以均衡的、适当的协调。一方面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予以有效保护,另一方面避免对民事主体合理的行为自由予以不当限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理亦应着力实现侵权责任编的基本价值,对安全和自由给予同等适当的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19.html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后,人民法院对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交强险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认定,交织着对安全和自由两种价值的维护。填补受害人损失并预防相似行为,是对安全价值的追求;按照法定的归责原则确定侵权人相应的侵权责任,界定真实、适当的赔偿范围是对行为自由价值的维护。近年来,社会大众权利意识增强、维权意识空前提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显示出对责任主体、责任比例、赔偿数额等方面强烈的权利主张。从审判的价值取向上,受害人的损害填补和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关注受害人的权利主张,还应关注损害赔偿的程度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行为人的行为自由程度相协调,既要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及时获得赔偿,又要保障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在合法适当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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