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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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

我国刑法第五章共用 14 个条文规定了 14 项罪名,对侵犯财产罪予以专门打击。

 

侵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保护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有的认为保护的是占有的事实状态,有的认为保护的是财产性利益。我国刑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包括财产性利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形态、交易方式的变化日益多样化,“财产”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呈现逐渐扩张的趋势,财产性利益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比如在贿赂类犯罪案件中,对于贿赂的认识也不仅仅局限于财物,而是将设立债权、无偿提供服务等财物以外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中的一种财物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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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保护的法益,不应仅限于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无形的财产性利益,这是平等保护财产权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在本章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人并未破坏他人财物,而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债务给劳动者造成财产性利益的损失,却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予以打击,反映了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产权保护的立法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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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将对财产权的法益保护从有形的财物扩大到其他形式的财产性利益,是较为一致的共识。比如在习某珠抢劫案中,习某珠在拖欠被害人欠款的情况下,以暴力、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造成债务灭失的假象,虽然没有直接劫取被害人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无法正常主张债权,财产性利益受损,依然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又如刘某富伙同他人抢走夫妻共有财产一案中,刘某富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从其妻子处抢走夫妻共有的现金 10 万元。虽然刘某富对于被抢的 10 万元享有共有所有权,但是其妻子也基于共同共有,对全部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刘某富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置共有物的行为,侵犯了其妻子的财产性权利,纵然事后其妻子对刘某富的行为予以追认,也不能否认先前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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