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得到长足的发展,为侵犯财产罪带来了新的变化。
一是社会流动性的加强滋生了侵犯财产罪的土壤。传统的农耕社会是熟人社会,人情约束更强,且个人财富相对较少,难以产生大量的侵犯财产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的加强,人口流动性也在加强,在城市间熟人社会逐渐瓦解,陌生人间人情约束力较低,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的犯罪也逐渐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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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信息化的发展使得侵犯财产犯罪的方法逐渐传播。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更易获取犯罪的方法,以及规避司法机关打击的方法。比如从网络上学习现代化的开锁技术,购买开锁的液压千斤顶实施盗窃等。随着对犯罪手段的信息披露,行为人也逐渐学会了不在犯罪地住宿,戴着手套、口罩作案,使用变声器与被害人联系等规避打击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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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贫富差距的拉大以及错误的示范效应使得侵犯财产罪多发。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作案人的动机不再是满足温饱,而是受到贫富分化现象影响,或者出于追求享受的动机,在贪图享乐、利益至上的思想支配下,易对通过某种犯罪手段轻易获得财富的现象形成模仿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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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侵犯财产犯罪易与黄赌毒等犯罪相关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犯财产犯罪与其他犯罪,特别是黄赌毒犯罪间是可以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许多赌博人员、吸毒人员为了获取赌资、毒资,实施侵犯财产犯罪。侵犯财产犯罪的行为人在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后,又易于在黄赌毒行业内进行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