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章对侵犯财产罪的基本行为作出了规定,在其他特殊领域和行业中也存在侵犯财产罪的犯罪行为。《刑法》第 183 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属于职务侵占罪;第 185 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属于挪用资金罪;第 210 条规定,盗窃,或者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属于盗窃罪或诈骗罪。
刑法第五章中的侵犯财产罪与其他章节中的部分侵犯财产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各种犯罪所破坏的主要法益不同,划分了 10 类犯罪,其中将主要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纳入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对于侵犯财产权的同时还侵犯了其他更为重要法益的犯罪,则纳入其他章节予以规范。例如,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在侵犯公共财产的财产权时,还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逃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罪,行为人在侵犯公私财产权、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还破坏了金融秩序、税收秩序等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刑法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抢夺、盗取国有档案罪,盗伐林木罪等罪,行为人在侵犯公私财产权的同时,还破坏了枪支管理秩序、文物管理秩序、生态资源管理秩序,是特殊的侵犯财产罪;刑法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行为人在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还危及了公共安全,是特殊的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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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实施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时,可能同时实施了其他章节中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犯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只定一罪;如果具有多个犯意,则属于多罪。比如行为人为了劫取财物而故意杀人的,在一个犯意支配下实施了一个犯罪构成行为,只定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是在实施抢劫行为后另起犯意实施杀人行为,属于两个犯意支配下的两个犯罪构成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对于存在原因和结果,或手段和目的的牵连犯,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如果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看牵连行为是否具有类型化。类型化的牵连犯采用从一重的处罚方式,不具有类型化的牵连犯采取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予以数罪并罚;又如,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从一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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