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占有方式变化带来的侵财手段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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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79阅读模式

财产占有方式变化带来的侵财手段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所有权与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逐渐分离,以更充分地发挥财产的价值属性,财产的占有方式也不再限于所有者的占有。这种财产占有方式的变化为侵犯财产的手段带来了新的变化。

 

一是通过第三人参与的侵犯财产罪逐渐增多。财产的转移不再是简单地从被害人处转移至行为人处,更多的是财产先从被害人处转移至第三人处,再从第三人处转移至行为人处。比如三角诈骗中,第三人是对被害人财产具有处分权限的被骗人,财产的占有从被害人转移到第三人环节是合法的转移(他们可能存在委托保管关系、加工承揽关系等民事上的合法法律关系);行为人通过对第三人的欺骗,从第三人处获取被害人的财产是第二次占有转移关系,这次转移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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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作为也有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刑法一般保护的是财产占有的稳定性,而不会介入占有的合法性,占有合法性问题的解决一般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或者行政管理程序得以实质化解决。这也是盗窃、毁约等手段获得的财产占有权,或者是对毒品、枪支等法律禁止个人所有的财产占有权,刑事均保护其占有的稳定性,对上述财产占有权的破坏均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随着占有与所有权的分离,为保护经济发展的活力、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刑法在保护占有稳定性的基础上,有限度地对占有合法性进行实质保护,于是特殊情况下不转移占有的不作为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如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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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财产占有的电子数据化越来越普遍,被害人通过账户和密码实现对财产的控制占有,而侵犯财产的行为则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账户和密码的电子数据,实现对占有的破坏。比如在窃取虚拟货币财产时,行为人通过黑客技术盗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后台用户信息,再雇用他人伪造证件冒充受害人补办平台账户所捆绑手机号码,又通过补办的手机号码接收平台登录验证码,最后登录受害人存有虚拟货币的账户转移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又如行为人为发泄不满,猜出被害人的证券账户密码后,通过证券网络交易系统,将被害人在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全部卖出,同时对于挂牌的其他股票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方式进行交易,造成财产损失。不论是转移走账户内的虚拟货币,还是高买低抛账户内的股票,行为人都是通过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账户密码等电子信息实现对被害人财产占有的破坏,不同的是,转移虚拟货币同时体现了非法占有目的;而高买低抛股票表面上财产还在被害人的账户内,但财产的价值因人为有意的破坏而减少,体现了毁坏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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