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唐某某危险驾驶案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可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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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危险驾驶案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可适用缓刑的情形

案例信息

案号:2024-06-1-055-007案件类型:刑事罪名:危险驾驶罪审理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4.01.19文书编号:(2024)津 0115 刑初 37 号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驾;交通事故;逃逸;缓刑

裁判要旨

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般不适用缓刑,非一律不适用缓刑。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充分评价从严、从宽情节的基础上,作出总体从严或总体从宽的裁判,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12 月 13 日 19 时 30 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从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唐庄村出发,经潘青公路驶入九园公路,后沿九园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某白公路交叉口西侧时,与他人驾驶的本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唐某某在协商赔偿未果后驾车驶离现场。当晚,唐某某经亲属规劝主动回到案发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14 毫克 / 100 毫升,属醉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某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作出(2024)津 0115 刑初 37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唐某某明知酒后驾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因协商赔偿未果驾车逃离现场,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其事后经亲属规劝主动回到案发现场投案的行为,不影响对逃逸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唐某某在逃逸后短时间内即主动返回现场投案,与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形相比,主观恶性明显不同,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宽处罚;加之其醉酒程度较低,造成后果轻微,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可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宣告缓刑条件及《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情形。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三、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项
  3. 一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4)津 0115 刑初 37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01 月 19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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