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标准
《2016 年解释》第 1 条设定了 18 项具体情形,对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 “严重污染环境” 具体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3 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0 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2 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 100 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12 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5 亩以上,其他农用地 10 亩以上,其他土地 20 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 5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 2500 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 5000 人以上的;
(15)致使 30 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 3 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 1 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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