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 2024年12月26日 20:28:14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072文章 0粉丝 环境卫生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31阅读模式 “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 “情节特别严重” 包括四种具体情节:(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3)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因此,对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 “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 和 “情节特别严重”,应结合《2016 年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各地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77.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77.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0977.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