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案件来源主要分为公民举报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移送两类。
(1)公民举报类来源案件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受案登记表;在因他人报案而获知的案件中,还应当收集被害人(方)的陈述、“110” 接警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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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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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 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 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 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
- 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
-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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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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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附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 涉及环境监测的,应当附环境监测报告、采样记录单等材料,同时附检测机构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 涉及危险废物认定及其他鉴定的,应当附相关材料;
-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