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非法排污致多伤亡的定性及“多因一果”责任认定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11-1-017-001
案由: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污染环境罪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6月5日
二审案号:(2020)湘刑终89号
二、关键词
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多因一果;有毒有害气体;多人死亡、重伤
三、裁判要旨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认定规则:该罪为故意犯罪,间接故意可构成此罪。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却心存侥幸,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且无客观避险依据的,应认定为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
2.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认定规则:其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涵盖过失。《刑法修正案(八)》降低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后,将过失纳入该罪主观范畴,既符合修法精神,也能填补司法实践中过失污染行为的处罚空缺,全面规制环境污染犯罪。
3. “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与责任划分:多个原因引发危害后果时,需区分直接与间接原因、主要与次要原因。若被告人行为是事故直接且主要原因,即使存在其他间接原因,其仍需对全部伤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间接原因仅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正常救援行为导致的伤亡,仍归责于初始犯罪行为。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犯罪预谋与实施: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平(原甲煤矿矿主)与彭某林、陈某红等多人合伙,在废弃的甲煤矿内开设电子垃圾提炼厂。为处理生产废气,该厂将焚化炉与甲煤矿废弃矿井连通,通过风机将废气直接抽灌至矿井内。刘某平凭借煤矿专业知识,明知甲煤矿与在产的乙煤矿曾多次贯通(部分贯通处未严格封闭),有害废气可能流入乙煤矿,仍向合伙人谎称“无安全问题”,其他合伙人未核实便轻信。
2. 危害后果:2017年5月提炼厂投产后,大量含一氧化碳的有毒废气通过甲、乙煤矿贯通巷道涌入乙煤矿井下作业区,导致18名矿工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1名矿工重伤,36名矿工轻伤或轻微伤。
3. 事故原因认定: 直接原因:提炼厂非法将有毒废气压入甲煤矿废井,废气经贯通巷道流入乙煤矿作业区;间接原因:乙煤矿未落实安全生产指令、未普查隐蔽致灾因素、通风系统不稳定,及救援时未第一时间上报求援导致部分救援人员伤亡。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8)湘01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刘某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彭某林、陈某红等19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年八个月至六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至十万元不等;没收扣押款项,判令各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111元。
刘某平等人提出上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湘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主观心态区分”“罪名定性”“因果关系与责任划分”三大核心展开,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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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平与其他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差异是罪名区分关键: 刘某平具有间接故意:其作为煤矿专业人员,明知矿井贯通情况及废气毒性,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放任废气流入乙煤矿致人员伤亡,主观上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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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被告人系过失心态:他们虽故意非法排污,但因轻信刘某平的“安全承诺”,未核实环境风险,对伤亡结果持“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态度,符合污染环境罪的过失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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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危害性与罪名匹配性认定: 刘某平的行为直接指向不特定多数矿工的生命安全,其排放的有毒废气具有与放火、决水相当的致命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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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核心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虽造成严重后果,但主观恶性及行为危险性低于刘某平,以污染环境罪定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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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下的责任归属: 刘某平的非法排污行为是事故直接、主要原因,其毒性足以独立造成伤亡,乙煤矿的安全违规行为未扩大排污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不减免刘某平的核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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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煤矿的自救行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基本要求,即使存在救援专业性不足的问题,仍属“正常应对行为”,由此导致的救援人员伤亡,仍归责于刘某平的初始犯罪行为,刘某平需对全部18死37伤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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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原因的量刑考量:乙煤矿的安全违规可作为刘某平量刑时的酌情从轻情节,但不影响其罪名成立及对全部后果的责任承担。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重伤)、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2020年修正)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多因一果”责任划分条款)
3. 一审文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7日)
4. 二审文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终89号刑事裁定(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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